北医-福委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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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委会章程

台北医学大学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
 
8397日行政会议新订通过
83105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
89126日校政会议修订通过
89216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
9514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
101524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
105525日校务会议修订通过
105613日北医校秘字第1050001957号令修正
 
第一条   本校为增进教职员工福利,特组织「福利委员会」(以下简称本会)。为规范本会之运作,特订定「台北医学大学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」(以下简称本章程)。
第二条   本会之宗旨为:「提升教职员工福利品质、促进高品质低价位消费服务及辅助各项活动」。
第三条   本会任务为促进教职员工福利事项之规划、协调与执行。
第四条   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,委员任期二年,連选得連任:
    一、当然委员:总务长、财务长、人资长。
    二、推选委员:
      () 教师代表:各学院推选一名代表为原则。
      () 职技员工代表:由全体职员工票选产生。
      职技员工代表人数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
第五条   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,由委员互选担任之。主任委员任期二年,連选得連任一次。
第六条   本会委员得依实际需要分设左列三组,并各置召集人一人。
    一、行政组:负责经费运用及一般行政事务。
    二、活动组:筹办及辅助各项福利活动。
    三、企划组:规划年度活动、监督服务品质、推广福利措施及开发优惠商品等事项。
第七条   经费來源:依本校年度预算编列程序编列。
第八条   本会置总干事一人,协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,总干事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聘兼之。
第九条   本会委员为义务职,但总干事得酌发工作津贴,必要时得视财务及业务需要,僱用专责人员。
第十条   本会为策进福利之组织,有关福利事项之建议,得签请校长核定,由相关业务单位执行之。
第十一条      本会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,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連署召开臨时会议。
第十二条      本章程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告施行;修正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