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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委會章程
臺北醫學大學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
83年9月7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
83年10月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89年1月26日校政會議修訂通過
89年2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95年1月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101年5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105年5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105年6月13日北醫校秘字第1050001957號令修正
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教職員工福利,特組織「福利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為規範本會之運作,特訂定「臺北醫學大學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」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
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為:「提升教職員工福利品質、促進高品質低價位消費服務及輔助各項活動」。
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促進教職員工福利事項之規劃、協調與執行。
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,委員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:
一、當然委員:總務長、財務長、人資長。
二、推選委員:
(一) 教師代表:各學院推選一名代表為原則。
(二) 職技員工代表:由全體職員工票選產生。
職技員工代表人數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
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,由委員互選擔任之。主任委員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六條 本會委員得依實際需要分設左列三組,並各置召集人一人。
一、行政組:負責經費運用及一般行政事務。
二、活動組:籌辦及輔助各項福利活動。
三、企劃組:規劃年度活動、監督服務品質、推廣福利措施及開發優惠商品等事項。
第七條 經費來源:依本校年度預算編列程序編列。
第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,總幹事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兼之。
第九條 本會委員為義務職,但總幹事得酌發工作津貼,必要時得視財務及業務需要,僱用專責人員。
第十條 本會為策進福利之組織,有關福利事項之建議,得簽請校長核定,由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之。
第十一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